写这篇文章的意思,就是希望下调未成年犯罪保护法,不然乱七八糟的事,以后可能都会成为所谓的“被字句”。
昨天看了一新闻,说表姐的12岁儿子性侵同岁脑瘫亲戚,长期以打骂威胁等强制手段,对其实施了8次性侵犯。那么警察把他抓起来了没有?没有抓,为什么呢,因为施暴者也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,警方不立案???
12岁QJ不负刑事责任,这难道不是法律的漏洞么?
有犯罪能力,为什么不承担犯罪后果?既然如此,不如这个女孩拿把剪刀直接给他G了,反正未成年人又不立案,这种留着以后更可怕,难道女孩一辈子的阴影,就这样不了了之了?
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就该由监护人全部承担,养儿不教谁之过自古就有定论,凭什么年龄小就可以逃脱,那么以后大人教唆小孩犯罪不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,给小孩造成更大伤害和成长风险吗?
主动犯罪不应该建立未成年保护,未成年保护是对未成年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保护,主动犯罪是主观性犯罪,拥有自主判断力,拥有执行力,应该和成年人平等对待!
据最高检统计2017~2021年数据,显示我们的“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”,还有国外一调查,约5分之1的女孩承认自己在18岁前遭遇性侵猥亵,多么可怕的数字比例,那么在国内呢?估计没人计算过,因为我们一直在逃避这个问题,毕竟我们有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文化,以及性教育、社会保护的缺失,这样只会让弱势的群体(比如残疾女孩),处于另一种危险的境地。
想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,无论是法律、社会关注度,还是家长的性教育、校园性教育等需要共同努力。